正浩原创 | 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的扩张逻辑与制度回应——以2026年三起典型案件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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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6-10-15

2026年是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张某等十四人侵犯芯片设计领域核心技术秘密案赫然在列;年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六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全国首例人工智能垂类大模型商业秘密案引发广泛关注;同期,数字文创领域首例短剧剧本商业秘密案在重庆办结。三起案件分别涉及芯片设计、人工智能大模型与数字文创产业,表面上看事实形态差异巨大,但置于同一分析框架下审视,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商业秘密保护客体正在经历一场从“可固化载体”向“可组合方案”的结构性扩张。本文拟从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的法律基础出发,以三起典型案件为线索,解析这一扩张趋势的法律逻辑与制度回应。

 

01
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的法律基础

 


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的界定,直接决定了何种信息可以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是商业秘密制度的逻辑起点。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确立。根据2019年修正的该条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相较于修改前的表述,该次修法有两点值得关注:其一,删去了原定义中“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表述,代之以“具有商业价值”,实质性地降低了认定门槛——“实用性”偏重技术方案本身能否实施并产生积极效果,而“商业价值”的外延更宽,凡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竞争优势的商业信息,均可能落入保护范围。其二,增加了“等商业信息”的表述,弥补了“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二分法对信息类型列举不周延的问题,对可能构成商业秘密的其他信息种类起到了兜底作用。

 

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进一步细化了保护客体的外延。该规定第五条明确,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配方、材料、样品、样式、工艺、方法、数据、算法、计算机程序、代码等信息,属于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属于经营信息。这一列举式规定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将“数据”“算法”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范畴,回应了数字经济时代对新型信息资产的保护需求。


法律框架的上述演变,为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的扩张提供了规范基础。而以下三起典型案件,则分别从不同维度展示了这一扩张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展开。

 

02
芯片技术秘密的刑事保护路径

 

(一)案情简介


上海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是一起涉及芯片设计领域核心技术秘密的重大刑事案件。权利人乙公司系甲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启动Wi-Fi芯片研发项目,后由乙公司负责,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取得相应技术信息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张某原系乙公司射频芯片开发部门负责人,离职后先后设立尊某通讯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上海尊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拉拢时任乙公司员工周甲、刘某、周乙、顾某某加入,共同商议决定研发与乙公司同类的Wi-Fi6芯片。经张某指示,周甲等人以薪资待遇、发展前景等为条件,招募乙公司员工高某等七人入职尊某公司,七人在离职前后自行或者勾结仍在乙公司任职的员工赵某某、屠某某,以截屏、抄录、微信传输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乙公司技术信息。

 

经鉴定,乙公司主张的41项技术信息在2023年3月1日之前具有非公知性,且与尊某公司服务器以及张某等人所持有的笔记本电脑等载体内的信息具有同一性。经评估,涉案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折现值为人民币3.17亿余元。2025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十四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300万元至20万元不等。

 

 

(二)法律分析


本案在保护客体层面延续了传统路径——以技术信息为保护对象。但其在法律适用上的示范意义体现在三个维度。


其一,在技术事实的认定层面,检察机关聘请多名通信行业资深专家,借助专家“外脑”逐一筛查比对、固定技术秘密点,确认涉案41项技术信息具有非公知性和同一性。这一“公诉人+技术专家+鉴定人”的专业化办案模式,为高度专业化的技术秘密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


其二,在犯罪数额的计算层面,检察机关从研发难度、不可替代性、技术先进性、技术生命周期、预期收益能力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成本法取值折现认定合理许可使用费3.17亿余元。这一计算方式依据的是法释〔2025〕5号所确立的损失数额认定规则。本案属于“不正当获取型”侵权行为,以合理许可使用费作为损失认定依据,避免了此类行为因无法计算利润损失而无法适用刑法规制的漏洞。


其三,在共同犯罪的认定层面,检察机关将犯意发起人等外部人员与乙公司内部员工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依法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全面完整评价了本案共同犯罪定性。离职员工设立竞争公司后招募原同事入职并获取原单位技术信息的行为,在刑法上被作为整体犯罪链条来评价,而非割裂为若干独立的个体行为。


此外,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并将最高法定刑从七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纠正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认定中长期存在的“唯数额论”倾向。

 

03
人工智能大模型案对商业秘密客体的拓展

 


如果说芯片案展示的是传统技术秘密保护的“升级版”,那么杭州孙某人工智能大模型案则是一次真正的“范式突破”。

 

(一)案情简介


孙某系杭州某人工智能企业资深算法专家,全权牵头研发某垂直领域AI智能审查模型,掌握模型核心涉密资料。2024年6月,孙某在职期间利用其配偶身份注册成立并实际控制法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向该公司研发人员发送权利人AI模型专属提示词模板、审查规则、标注规范等相关资料。


2026年5月28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述资料构成商业秘密,责令孙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5万元。2026年8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将该案作为六起典型案例之一公布,明确其为“全国首例人工智能垂类大模型商业秘密案件”。

 

(二)法律分析


本案最关键的法律问题在于:以自然语言写成的提示词模板、审查规则、标注规范,能否独立构成商业秘密?


传统执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多以源代码、技术图纸、配方等技术载体为主。AI模型的核心竞争力,长期以来被认为集中体现在源代码和模型参数中。然而,监管部门在本案中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未以源代码作为保护客体,而是将提示词模板、审查规则、标注规范这一以自然语言写成的集成方案,认定为独立的商业秘密。经行业专家专项论证,上述资料组合形成的“场景智能审查一体化方案”具备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与企业保密管控要件,属于AI垂直领域新型集成式技术商业秘密。


这一认定的法理基础在于,AI模型的差异化能力并非仅由代码决定。提示词模板决定模型与用户交互的质量与风格,审查规则划定模型输出的安全边界,标注规范约束训练数据的处理标准。这些以自然语言或准结构化形式写就的方案,凝聚了权利人在数据筛选、人类反馈强化训练、安全对齐等环节的研发投入,是模型差异化能力的直接载体。


从规范层面看,本案的执法认定与制度修订形成了紧密衔接。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将“数据”“算法”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范畴。执法认定与规章施行的前后呼应,折射出一个清晰的趋势: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正从源代码向模型背后的技术诀窍延伸。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孙某使用的是“利用配偶身份注册公司”这一规避手段。这一行为模式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并不罕见,但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26〕7号)已将“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人或隐名设立公司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关系”新增为认定“故意”的情形。孙某的行为恰好落入这一新增情形所指向的行为模式,释放了执法与司法协同打击“隐名控制”行为的信号。

 

04
数字文创领域中商业秘密与版权的双重保护

 

(一)案情简介


禹某系重庆某传媒有限公司制片助理,在职期间签订员工保密协议,负责统筹制片工作。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禹某违反保密协议,利用职务权限私自下载公司尚未上线的短剧剧本,并将内容泄露给竞争对手浙江某传媒有限公司,导致竞品短剧抢先上线,造成权利人研发成本损失34.2万元。


经司法鉴定,涉案剧本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已采取保密措施”三大要件,依法构成商业秘密。鉴于禹某案发后积极全额赔偿损失,结合违法时间短、危害后果较轻等情节,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执法创新在于明确了商业秘密与版权的边界与分工。


办案机关指出:版权保护侧重于独创性表达,保护已固定的作品形式,公开后仍受保护;而商业秘密保护侧重于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以保密为前提维护竞争优势。未上线剧本在公开前更适合以商业秘密来规制泄密行为,由此形成了“版权管表达、商业秘密管泄密”的双重保护格局。


这一分工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在传统的版权保护框架下,剧本在未公开阶段遭遇泄露,权利人往往面临维权困境——侵权方尚未复制发行,版权侵权的构成要件难以满足;而商业秘密制度恰好填补了这一保护空白,将“未公开的经营信息”纳入保护范围,覆盖了“创作—筹备—上线”的全周期。

 

05
客体扩张的法律逻辑与制度趋势

 


将上述三起案件置于同一分析框架,可以提炼出商业秘密保护客体扩张的三条法律逻辑线索。


其一,保护客体从“可固化载体”向“可组合方案”扩张。传统上,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集中于源代码、图纸、配方等具有明确物理边界的技术载体。但在AI大模型案中,监管部门认定“以自然语言呈现的集成方案”可以独立构成商业秘密。这意味着,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不再局限于“一个文件”或“一项技术”,而可以是一个由多个信息要素组合而成的“方案”。对于AI企业而言,提示词工程、Agent技能包、审查规则、标注规范等此前难以通过著作权保护的资产,现在可以借助商业秘密制度获得保护。


其二,“商业价值”要件的解释空间持续扩大。《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七条明确,商业价值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价值”,并特别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或者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等”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情形。这意味着,负面信息与消极数据——如失败的实验记录、被否定的技术路线——虽然不具传统意义上的“实用性”,却能让竞争对手少走弯路,在“商业价值”标准下同样可以受到保护。短剧剧本案中,未公开剧本被认定为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正是这一逻辑在文创领域的延伸。


其三,刑事、行政、民事三条保护路径的衔接正在加强。芯片案走的是刑事路径,张某等十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AI大模型案和数字文创案走的是行政路径。刑事、行政、民事三条路径并非彼此孤立,刑事程序中的技术鉴定结论可以为后续民事诉讼提供证据基础;行政处罚决定中的事实认定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于权利人而言,选择哪条路径维权,需要综合考虑证据获取难度、维权成本、时间周期以及对方的偿付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领域也在收窄中走向精准。法释〔2026〕7号第五条明确规定,针对侵犯商业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则上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这一规定使商业秘密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唯一保留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领域,进一步凸显了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特殊地位。

 

06
给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建议

 


结合上述案例和新规要求,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三个维度。


第一,以组合思维识别和保护新型研发资产。芯片企业的技术秘密点可以逐一鉴定,但AI企业的提示词模板、审查规则、标注规范往往以组合形式发挥价值。企业应当建立研发资产的清单化管理,将提示词库、工作流、规则文档、标注规范以及评测数据等信息列成清单,明确归属和密级,以组合逻辑进行整体保护,而非孤立评估单个信息单元的保密价值。


第二,保密措施必须可落地、可留痕、可举证。根据新规的明确导向,仅有保密协议而无实际管控措施的,执法机关可能认定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导致商业秘密不受保护。企业需要在技术层面落实加密存储、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措施;在人员层面落实背景审查、离职清密、定期审计;在特殊场景(远程办公、跨境协作)落实技术访问限制。日常应保存接触记录(访问日志、会议签到、邮件记录),以便维权时快速构建证据链。


第三,建立全周期、分路径的维权与证据管理机制。企业可以根据信息类型和侵权情形,综合运用刑事控告、行政投诉与民事诉讼等手段。对于技术秘密被非法获取、披露或使用的,应及时固定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权属材料;对于尚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文创内容,应注重保密协议、权限记录和接触痕迹的留存。动态调整企业内部合规制度,使商业秘密管理嵌入研发、经营、人事全流程。

 

07
结  语

 


上述三起典型案件表明,商业秘密保护客体正从“可固化载体”走向“可组合方案”,并从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延伸至数据、算法及阶段性成果。立法、规章与司法解释已作出相应制度回应。对企业而言,商业秘密保护已不再是简单的协议签署或个别文件保密,而应成为贯穿研发、人员、数据、合作与维权全流程的治理机制。未来,如何在激励创新、维护竞争自由与保障信息合理流动之间取得平衡,仍将是商业秘密制度持续演进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2026年4月2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604/t20260402_725211.shtml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六件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中国市场监管报》2026年8月24日,http://pc.cmrnn.com.cn/shtml/zggsb/20260824/153546.html

[3] 中国质量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6起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例 涉人工智能、新材料等多个新兴领域》,2026年8月25日,https://finance.sina.cn/2026-08-25/detail-inippmeq1576956.d.html

[4] 中国质量报:《重庆两江新区办结首例新媒体短剧剧本商业秘密侵权案》,2026年5月19日,https://www.cqn.com.cn/zgzlb/content/2026-05/19/content_9157211.htm、

[5]人民网:《完善法律保障出实招 保护商业秘密正当时——解读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http://ip.people.com.cn/n1/2019/0517/c179663-31090065.html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4b5f6f08c54f69899692d58bf82687.html

[7]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766/202605/content_7070596.html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6〕7号),http://jinanzy.sdcourt.gov.cn/jinanzy/yshj66/zscqbh/44565773/index.html

 

 

 

 

 


作者介绍



崔银春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中心主任

民建会员,法学、工学双本科学历、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律师、专利代理师资格、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师、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内审员、江苏省知识产权工程师。

现担任江苏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工商联法律服务团知识产权业委会委员、常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常州市委法制与社会服务委员会委员、常州市企业合规普法讲师团知识产权讲师、江苏省版权纠纷在线诉调调解员、武进法院特邀调解员等职务。

从事律师近10年时间,累计办理数百件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类诉讼、非诉案件,所代理知产案件涉及大型机械、装备制造、无人机、电动车、母婴用品、装饰材料、集成电路、电气连接器、连锁超市、家纺、灯具、模型玩具等诸多领域,在北京、深圳、广州、杭州、苏州等知识产权法院(庭)有大量办案经验,承办过众多典型案例。

社会荣誉:

·民建天宁区基层委参政议政先进个人

·民建常州市委优秀会员

·民建天宁区基层委优秀会员 

·民建常州市委参政议政先进个人

·常州“631百名律师专业人才库”精英人才

典型案例:

·承办专利案件入选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承办专利案件入选2021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承办专利案件入选2021年江苏省律师知识产权优秀案例

·承办专利案件入选2021年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10大案例

·承办专利案件入选2021年常州市政法机关第一届支持企业家创新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承办商标案件入选2024年常州市律师行业服务“532”发展战略优秀案例

 

谢  霖 

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知识产权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争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及执行案件,参与案件标的金额总计超千万。

 

工作认真负责,擅长将法学理论与实务操作相结合,注重法律文书精细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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